國家礦山安全監(jiān)察局綜合司關于開展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執(zhí)行情況檢查的通知
礦安綜[2024]51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應急管理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應急管理局,國家礦山安全監(jiān)察局各省級局,有關中央企業(yè):
為進一步規(guī)范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強化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執(zhí)行,提升本質安全水平,國家礦山安全監(jiān)察局決定組織開展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執(zhí)行情況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對象
近5年多來(自2020年6月1日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含重大變更設計,下同)通過審查的非煤礦山,包括正在基建的非煤礦山(含尚未開工建設的非煤礦山,以下簡稱基建礦山)和已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山(以下簡稱取證礦山)。
二、重點檢查內容
(一)依法履行審批程序情況。
1.申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時,建設單位是否取得相應的礦權許可手續(xù)。
2.建設單位是否委托編制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評價報告、安全現狀評價報告等,編制單位是否具有相應安全評價機構資質。
3.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是否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是否經相應應急管理部門批準同意。
4.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存在重大變更情形的,是否經原審批單位批準同意。
5.建設單位是否組織專家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含生產期間的安全設施重大變更)進行竣工驗收,驗收意見是否準確,是否形成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
6.相應應急管理部門是否監(jiān)督核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
7.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否由相應權限應急管理部門審核頒發(fā)。
8.安全生產許可證許可范圍是否與安全設施設計相一致
(二)安全設施設計合規(guī)性情況。
1.新建、改建、擴建金屬非金屬礦山對采礦許可證范圍內的礦山資源是否原則上進行一次性總體安全設施設計,一個采礦權范圍內是否原則上只設置一個獨立的生產系統(tǒng)。
2.獨立生產系統(tǒng)設計生產規(guī)模和服務年限是否達到國家、地方規(guī)定的最低標準,且設計服務年限不低于5年(不含基建期)。
3.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大中型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水文地質或者工程地質類型為中等及以上的小型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依據的水文、工程地質資料是否達到勘探程度
4.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爆破警戒線內建構筑物是否完成搬遷或采取有效防護措施。
5.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不適宜采用充填采礦法的是否進行了嚴格論證。
6.不同開采主體相鄰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之間是否留設不小于50米的保安礦(巖)柱。
7.地表巖石移動范圍(采用充填法時為巖移監(jiān)測范圍)內建構筑物是否完成搬遷或采取有效防護措施。
8.尾礦庫建設項目是否為“頭頂庫”、總壩高超過200米的尾礦庫,或者位于距離長江和黃河干流岸線3公里、重要支流岸線1公里范圍內的尾礦庫
9.尾礦庫加高擴容建設項目是否為“頭頂庫”或者運行狀況與設計不符的尾礦庫。
10.新建四等、五等尾礦庫是否設計采用一次性建壩
11.尾礦庫是否設置排洪設施,排洪設施的排洪能力是否符合相關要求。
12.安全設施設計范圍是否超出采礦許可證范圍
(三)基建礦山按照安全設施設計建設情況。
1.建設項目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或者建設期超出批準期限未申請延期仍組織建設的情況。
2.建設單位是否將建設項目發(fā)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和監(jiān)理單位,是否合理制定基建工程進度計劃,是否對施工和監(jiān)理單位等實施統(tǒng)一協(xié)調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
3.施工單位是否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并嚴格組織有序施工,是否存在轉包工程或掛靠施工資質的情況。
4.金屬非金屬地下基建礦山掘進工程承包單位數量是否超過3 家:
5.金屬非金屬地下基建礦山在豎井、斜井、斜坡道等施工到底后,是否集中在一個中段貫通、形成礦井通風系統(tǒng)和2個直通地表的出口;在貫通前,是否在豎井內安裝剛性井筒裝備。
6.尾礦庫施工中是否建立技術檔案,是否對排洪系統(tǒng)等隱蔽工程進行質量檢查,是否留存隱蔽工程檢查記錄、驗收記錄、竣工圖和影像記錄等資料。
7.是否制定有針對性的應急救援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配備相應的應急裝備物資。
(四)取證礦山按照安全設施設計生產情況。
1.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評價報告、安全現狀評價報告結論與安全設施設計和現場實際是否一致,結論是否為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2.涉及人身安全的設備是否進行定期檢測檢驗,檢驗結論是否滿足要求;是否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千式制動無軌運輸車輛等設備及工藝。
3.是否按照要求配備“五職”礦長、專職技術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yè)人員等。
4.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是否建成人員定位、安全監(jiān)測監(jiān)控、通風聯絡、壓風自救和供水施救等系統(tǒng),井深800米及以上地下礦山是否建成地壓在線監(jiān)測系統(tǒng),邊坡高度150米及以上露天礦山和排土場是否建成在線監(jiān)測系統(tǒng),尾礦庫是否建成安全風險監(jiān)測系統(tǒng)。
5.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通風系統(tǒng)是否每年進行檢測,邊坡高度100米及以上露天礦山和排土場是否每年進行邊坡穩(wěn)定性分析,尾礦庫排洪構筑物是否每3年進行質量檢測。
6.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生產中段(水平)和采場的安全出口是否與安全設施設計一致。
7.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和排土場邊坡角、臺階高度、平臺寬度等各類參數是否與安全設施設計一致。
8.尾礦庫“頭頂庫”是否提高一個等別進行管理,
9.尾礦庫壩體參數、排洪系統(tǒng)是否與安全設施設計一致
10.停產礦山、停用尾礦庫是否向相應應急管理部門書面報告,是否嚴格落實停產停用期間安全管理措施。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改和檢查督促階段(2024年12月底前)。
基建礦山認真對照重點檢查內容(一)(二)(三),取證礦山對照重點檢查內容(一)(二)(四),開展自查自改,形成自查報告,列明問題和整改措施清單。各級地方應急管理部門要按照分級監(jiān)管原則,結合年度監(jiān)管執(zhí)法計劃,組織專家開展檢查,督促礦山企業(yè)認真開展自查自改。
(二)問題整改和督導推動階段(2025年4月底前)。
礦山企業(yè)要按照分類處置原則,于2025年4月底前完成自查問題整改,形成整改報告,并將整改情況按照分級監(jiān)管原則報送相應應急管理部門和設在地方的礦山安全監(jiān)察機構。市、縣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加強服務指導,督促礦山企業(yè)做好問題整改。各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和國家礦山安全監(jiān)察局各省級局要強化督導,推動市、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深入開展檢查工作。
(三)驗收銷號和評估總結階段(2025年7月底前)。
各級地方應急管理部門要按照分級監(jiān)管原則,逐項對問題進行驗收銷號。各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和國家礦山安全監(jiān)察局各省級局要進行評估總結,健全完善長效機制。請各省級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家礦山安全監(jiān)察局各省級局結合年中工作總結報告,于2025年7月底前將檢查工作總結及有關統(tǒng)計表報送國家礦山安全監(jiān)察局:
四、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實施。各省級應急管理部門要牽頭負責組織本地區(qū)檢查工作,各市、縣級應急管理部門要精心組織實施,按照階段任務安排推進工作,國家礦山安全監(jiān)察局各省級局要加強“督政”。礦山企業(yè)結合日常安全生產工作開展自查自改和問題整改各級地方應急管理部門和國家礦山安全監(jiān)察局各省級局在執(zhí)行年度監(jiān)管執(zhí)法和監(jiān)察檢查計劃時,作為檢查重點同步開展檢查,不得增加對礦山企業(yè)檢查頻次,不得增加基層和礦山企業(yè)負擔。
(二)嚴格執(zhí)法問效。各級地方應急管理部門要嚴格檢查處罰,對發(fā)現的未依法履行審批程序、安全設施設計不合規(guī)、未按照安全設施設計建設生產等問題,要責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處罰國家礦山安全監(jiān)察局各省級局要強化督導問效,對工作搞形式走過場、不深入不細致的地區(qū),要嚴肅約談通報。國家礦山安全監(jiān)察局將適時對各地專項檢查開展情況進行暗查暗訪。
(三)加強指導幫扶。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以服務礦山企業(yè)為導向,指導礦山企業(yè)“一礦一策”制定整改提升方案,幫助企業(yè)解決風險隱患問題。對未依法履行審批程序的,要依法依規(guī)補充完善相關審批程序。對安全設施設計不合規(guī)的,原則上要委托原設計單位重新編制安全設施設計或進行安全設施設計重大變更對未按照安全設施設計進行建設生產的,原則上要對照安全設施設計逐一整改,不得隨意變更已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特殊情況應嚴格論證說明變更理由,并履行變更程序。
